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1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 陳來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惠請提出債務人陳來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