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46號聲請人 王清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白錦秀陳美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美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205條修正條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生效。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291142)1紙之請求利息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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