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67號聲請人 薛翔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曾燕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各本票之到期日」。
二、請陳報相對人郭曾燕秋之送達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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