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聲請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即 鄭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6月9日所為94年度基小字第636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原「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零叁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零叁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