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林秉暉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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