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犯幫助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三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條之幫助傷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