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325號聲請人甲○○
台中市○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書」。│├───────────────────────────┤│㈢陳報債權人「玉山銀行」之債權金額?並說明玉山銀行是否││為最大債權銀行?││(聯徵中心資料中最大債權銀行為渣打銀行)│├───────────────────────────┤│㈣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金典巴黎美容材料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㈤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4月至98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4月至98年4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㈧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㈨預納郵費新臺幣1,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