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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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321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清算程序暨免責或不免責有關,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g2;附表一:
┌───────────────────────────┐│㈠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與本人之關係。│├───────────────────────────┤│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 明芳 自助餐」、「十二舍餐廳」、「││風雲樓二樓自助餐」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4月至98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之相關證明文件。│├───────────────────────────┤│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㈥聲請人配偶 陳玲玲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㈦預納郵費新臺幣17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明芳自助餐」、「十二舍餐廳」、「風雲樓二樓自助餐」││之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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