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七0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