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7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6年10月10日│829,960元│FP0000000││││司 謝貴仕 │北分行│││││├──┼─────────┼─────────┼───────────┼─────────┼────────┼──┤│002│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6年10月10日│399,960元│FP0000000││││司謝貴仕│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