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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