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406號聲請人 魏惠雪 相對人 吳光中 律師即 陳時杰 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光中律師即陳時杰之遺產管理人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本件對非發票人之遺產管理人吳光中律師聲請本票裁定,依前揭規定,該部份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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