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司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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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3號

聲請人中國輸出入銀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昭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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