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58號
原告 陳鳳嬌
鄧明釧
林美玲
莊碧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雲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