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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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58號

原告 陳鳳嬌

鄧明釧

林美玲

莊碧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雲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8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 板簡 字第 258 號裁定(111.03.1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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