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 許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柒仟伍佰參拾元自民國9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點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19日起,延滯第一個月加收新
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貳個月加收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參個
月加收新台幣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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