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點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