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移轉管轄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映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移轉管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4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邱景芬法官王怡雯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