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236號聲請人凱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定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聲請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然因未依限期補正系爭支票受款人之完整名稱,經本院於105年1月30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5號裁定駁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此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而附表所載票據既未經本院准予為公示催告,則其聲請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黃敏維┌─────────────────────────────────────────────┐│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00│凱達食品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南崁分行│105年1月5日│24,907元│HA0000000│美食家││1│廖定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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