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 黃健 郎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台北市萬華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5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明媚┌──────────────────────────────────────────────────────┐│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3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坤昱實業有限公司│渣打商業銀行環北分│105年4月5日│25,496元│AA四二七八二四│黃健││1│ 許乾武 │行│││七│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