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勝堃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匕首貳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匕首2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持有,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關於沒收(銷燬)之規定,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合先敘明。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勝堃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35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匕首2把,經送內政部警政署鑑定結果,認㈠編號0000000-0號:刀刃長約18.9公分、刀柄長約13.5公分,全長約33公分,刀刃兩面開鋒且對稱;㈡編號0000000-0號:刀刃長約19公分、刀柄長約13.5公分,全長約33公分,刀刃兩面開鋒且對稱,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匕首)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
104年8月4日警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刀械鑑驗登記表、鑑驗照片可參,足認扣案之匕首2把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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