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文生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駱亦豪附表:
一、請說明自民國103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二、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收據影本)。又其中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等費用,是否與他人分攤及如何分攤,併請說明之。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給付租金之憑據,並請說明與何人同住於租屋處,及如何分攤租金?如否,請釋明不能分攤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為第三人登華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如是,則聲請人之出資額及自103年5月起迄今所獲盈餘分派數額各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