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8號原告 趙淑女 被告 陳俊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
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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