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23號原告 葉俊民 被告 陳憲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黃立綸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