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聯茂鑫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在該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事件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按,並據本院以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新院昭民勤八十八簡上六二字第一七九七三號函查覆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原裁定撤銷。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