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同年七月十二日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其復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先後二次經本院依聲請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九四一號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六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分別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各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八四一號與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六號、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七月下旬某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止,在其位於新竹縣的朋友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器以吸取所產生煙霧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為警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通知其至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採尿化驗後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得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確有在右開時、地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業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被告於警訊時所親自採取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等二種方法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昭信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出具之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一紙(編號GZ00000000000號尿液)附於偵查卷第四頁可參。雖然被告於本院初訊時質疑該瓶尿液非其親自封緘,有可能不是其所排放之尿液,經本院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為被告採取血液後,連同上開尿液一瓶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編號GZ00000000000號尿液之粒線體DNA序列與甲○○之序列均相符,因此認為該尿液有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的可能為甲○○本人或其同母系親屬成員所排放,有法務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調科肆字第0九二000三一六一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於本院卷第二十四頁可參,被告當庭對此亦無意見,至此,應可確認該瓶編號GZ00000000000號尿液應確為被告所排放之尿液無訛。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其三犯施用毒品之罪,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自九十一年七月中旬起至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止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究。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雷同,所犯係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末查,被告甲○○曾於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同年七月十二日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審酌被告一再沾染毒品,於受二次不起訴處分後仍無法杜絕毒品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