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燕美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燕美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燕美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以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莊燕美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另於99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
四、末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被告所犯2罪,均係經本院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5月10日│99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撤││││偵字第766號│緩毒偵字第211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45│102年度訴字第5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29日│102年2月8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45│102年度訴字第55│││判決││號│號│││├────┼────────┼────────┼────────┤││判決│101年11月19日│102年3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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