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 律師被告 莊祥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祥宏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莊祥宏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5日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且因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