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95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9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郁明
莊侑龍 陳浩雲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德軒
廖修立 上1人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繆昕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展丞 上1人選任辯護人 陳昱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梁賀翔
林秉儀 上1人選任辯護人 陳彥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582號、
106年度偵字第11、2416、3802、748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及106年度訴緝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582號、106年度偵字第11、2416、3802、748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3號),提起上訴,另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廖修立、李展丞、甲○○、林秉儀(以下簡稱黃郁明等8人)、 蔡政宏張裕昌黃宥 琋、 馮景鉦 (以上4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未經上訴而告確定)分別於民國105年
4月至8月間某日,加入 趙庶翔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 (以上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行審結)、少年曾○威(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 (以上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老闆」、綽號「 金正恩 」、「 馬雲 」、「 阿偉 」、「百達 翡麗 」、「 小賴 」、「 阿發 」等成年人共組之詐欺集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郁明等8人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之處取得集團發放之手機、銀聯卡以聯絡及提領款項,並依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指示提領款項。其等所屬集團內不詳成年成員於105年7月23日下午4時許,在不詳地點,接續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人民 黃霞 ,假冒中國工商銀行總部客服人員(一線)、公安局警官(二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三線),向黃霞佯稱因其遭人冒名申辦信用卡而涉及刑事案件,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云云,致黃霞陷於錯誤,自105年7月23日起至105年8月26日止,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透過電腦轉帳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計人民幣共1894萬元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並遭前開詐欺集團內成年成員層層轉帳至渠等持有之大陸地區人民金融帳戶,而由黃郁明等8人分別於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三至十所示地點之提款機,持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大陸地區銀聯卡提領如附表三至十所示之金額,再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繳回所提領之款項,而獲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酬。
二、陳德軒退出前述車手集團後,透過網路遊戲結識綽號「大哥」之陳梓峰,詎因缺錢花用,竟另行起意,於105年10月1日經陳梓峰介紹加入陳梓峰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之詐欺集團,負責轉匯詐騙款項至指定帳戶,而可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陳德軒即與陳梓峰及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內某成年成員以不詳方式,向某不詳民眾施用詐術,致該民眾陷於錯誤,而以不詳方式交付不詳金額,陳梓峰及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取得前開款項後,再委由陳德軒匯款至指定帳戶,陳梓峰並於
105年11月30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金錢豹酒店後方公園,將其中現金83萬元各自捆好註明帳號、戶名後交予陳德軒,委由陳德軒匯款至指定帳戶,復交予陳德軒24萬5800元,要求陳德軒另行等候聯絡告知款項交付對象。
三、嗣因黃霞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向大陸地區公安報案,經大陸地區北京公安部刑偵局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傳真方式請求協助偵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偵辦後,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30、32所示之時間,扣得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30、32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除非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該公安機關亦非屬我國偵查輔助機關,其所製作之證人筆錄,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2或同條之3之規定,而同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公務員,僅限於本國之公務員,且證人筆錄係針對特定案件製作,亦非屬同條第2款之業務文書,但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得逕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至於該款所稱之「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可綜合考量當地政經發展情況是否已上軌道、從事筆錄製作時之過程及外部情況觀察,是否顯然具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等因素加以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第5條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第三章第8條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受請求方在不違反己方規定前提下,應儘量依請求方要求之形式提供協助。受請求方協助取得相關證據資料,應及時移交請求方。但受請求方已進行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者,不在此限。」依此司法互助協議之精神,我方既可請求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大陸地區公安機關調查(詢問)時所為之陳述,經載明於筆錄或書面紀錄,為傳聞證據之一種,在解釋上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條之3等規定。查本件被害人黃霞於大陸地區公安局偵查人員詢問時所製作之證言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在我國法院審判外之陳述,具有傳聞證據之性質;且其證言筆錄係大陸地區具有刑事偵查職權之公務員所製作(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項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第18條第1項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堪認前述文書之取得程序具有合法性;而依其詢問過程以觀,係經大陸地區公安人員採一問一答方式詢問,又無證據顯示大陸地區偵查人員訊問時有以威脅、利誘、詐欺或其他非法方法詢問之情形,因認上開大陸地區被害人在大陸地區公安局偵查人員詢問時所製作之筆錄,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則上開證據資料顯然於大陸地區對被告亦有證據能力,解釋上應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
3款規定,而承認其證據能力。
二、本案其餘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原審或本院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本案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書證等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廖修立、李展丞、林秉儀、甲○○等8人對於前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第30582號偵卷卷一第127至136、167至170、174至
180、206至207、211至216、245至247頁、第30582號偵卷卷二15至18、26至29、39至42、64至65、87至88、
131至140、146至149、第3802偵卷第7至13、42至44頁、第7487號偵卷第31至34、39至42、少連偵53號卷一第155至158頁、聲羈937號卷第4至5、15至16、26至27頁、偵聲64號卷第15至16頁、聲羈68號卷第4至5頁、偵聲149卷第21頁、原審原訴34號卷一第95至97、110至111、118至
119頁、原審原訴34號卷二3至13頁、原審原訴34號卷三第30至35、37至60、67至71、73至84、121至138、162至
181頁、原審訴緝176號卷第63至64、77至81、83至94頁、本院卷二第57至73頁、第105頁反面),互核渠等之供述均大致相符,且與證人即被害人黃霞於大陸地區公安局詢問時(見警聲搜卷第45頁至48頁),及證人葉家康、莊証淮、林培倫、洪文慶、謝俊奇、少年曾○威分別於警詢時,及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政宏、趙庶翔、張裕昌、 黃宥琋 、馮景鉦、證人黃祥瑋、林峻勝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屬相符(見第30582號偵卷卷一第26至29、54至61、81至83、88至
96、120至123頁、第30582號偵卷卷二第10至12、82至85、91至94、98至99、152至155頁、第11號偵卷第24至28頁、第2416號偵卷第9至14、16至18、46至48頁、第7487號偵卷第59至63、73至81、86至89、95至98、105至107、112至114頁、少連偵53號卷一第100至103頁、116至118頁、少連偵53號卷二第78至81、90至94頁、少連偵53號卷三第88至93頁),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兩岸詐騙集團在臺領款車手及轉帳機房案偵查報告、詐欺贓款資金流向明細、公安部刑偵局「關於轉交一批電信詐騙案件線索的」函、關於清華大學教授黃霞被電信詐騙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圖、監視器擷取畫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警聲搜卷第4至12、37至45頁、第30582號偵卷卷一第34至35、37至49、65至67、70至73、99至103、
105、108至110、141至144、146至148、153至160、181至182、187至189、191至196、221至223、
225至227頁、第30582號偵卷卷二第19至25、30至38、43至51、95至96、156至161頁、第2416號偵卷第15、22至35頁、第3802號偵卷第14至20、23至30頁、第7487號偵卷第35至36、64至69、90至94、99至103頁、少連偵53號卷一第
104至113、119至124、159至168頁、少連偵53號卷二第82至87、95至100、少連偵53號卷三第94至97頁),足認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廖修立、李展丞、甲○○及林秉儀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二、起訴意旨就事實欄一所示部分,雖認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廖修立、李展丞、甲○○、林秉儀所屬詐欺集團係由具有犯意聯絡之網路流分工集團提供網路系統服務予同有犯意聯絡之不詳跨境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集團成員,再由不詳詐騙電信機房成員以群呼系統發話方式及通訊軟體「微信」詐騙被害人黃霞,而認被告黃郁明等8人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另起訴意旨就事實欄二所示部分,認被告陳德軒與所屬詐欺集團分別係由具有犯意聯絡之詐騙系統商提供網路介接服務予同有犯意聯絡之不詳詐騙電信機房,由該詐騙電信機房以網路電話對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人民實施詐騙,而認被告陳德軒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乙節。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固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理由係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的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之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乃訂定該款加重處罰事由。惟證人即被害人黃霞於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證稱:伊是在美容店洗髮時接到自稱中國工商銀行總部客服人員,說伊名下的工商銀行信用卡有消費紀錄,之後陸續有自稱警官、刑警大隊長打電話跟伊聯絡,表示需清查帳戶資金,並提供伊網址讓伊看到自己的通緝令,再至所謂「資金帳戶清查網站」輸入銀行卡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以做清查,後來還有自稱檢察長的透過「微信」與伊聯繫,讓伊再以相同方式清查資金等語(參少連偵卷一第94至97頁),是依證人黃霞前開陳述情節,尚難認其係接收對不特定公眾發布之群呼後回撥電話而遭詐騙,與前開立法理由所考量多數性、影響層面嚴重之詐欺行為有別;卷內亦查無就如事實欄一所示部分,被告黃郁明等
8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及就事實欄二所示部分,被告陳德軒所屬之詐欺集團係如何與何網路流分工集團、跨境詐騙集團電信流分工集團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得認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為本件犯行,是本案尚難認有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而不足對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郁明等8人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廖修立、李展丞
、甲○○及林秉儀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及被告陳德軒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黃郁明等8人如事實欄一所為另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嫌,尚有未合,業據前述,惟此僅為加重條件之增減,乃屬單純一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至於本案事實欄一所示之詐騙集團雖有假冒大陸地區公安、檢察官,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所稱「公務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乃屬本國公務員,大陸地區公安局、公安單位之人員,非屬之,且依體系解釋,該條款所指「政府機關」係指本國之政府機關,是本案尚不構成該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要件。
㈡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
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54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廖修立、李展丞、甲○○、林秉儀與同案被告蔡政宏、張裕昌、黃宥琋、馮景鉦、趙庶翔、另案被告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少年曾○威、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老闆」及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等人加入如事實欄一所示詐欺集團,及被告陳德軒、另案被告陳梓峰等人加入如事實欄二所示詐欺集團,時間雖有先後,且分別擔任提領詐騙款項、指揮並彙集贓款之車手工作,業據前述,渠等未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被告及前開成員間於渠等各自加入之時起,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廖修立、李展丞、甲○○及林秉儀既共同參與事實欄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即與上揭參與此部分行騙分工之同案被告趙庶翔、蔡政宏、張裕昌、黃宥琋、馮景鉦、另案被告黃祥瑋、林峻勝、陳梓峰、葉家康、少年曾○威、林培倫、莊証淮、洪文慶、謝俊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楊老闆」及綽號「金正恩」、「馬雲」、「阿偉」、「百達翡麗」、「小賴」、「阿發」之成年人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德軒就事實欄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此部分行騙分工之另案被告陳梓峰、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不以其明知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且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98年度台上字第7295號、95年度台上字第573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黃郁明為00年0月00日生、被告莊侑龍為00年0月00日生、被告陳浩雲為00年00月0日生、被告陳德軒為00年0月00日生、被告廖修立為00年0月00日生,於為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時為成年人,少年曾○威為00年00月00日生,於為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 有渠 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廖修立均堅決否認於為該次犯行時知悉少年曾○威為未滿18歲之少年,辯稱:渠等完全不認識少年曾○威等語。查該少年曾○威於警詢時證述:伊係 李紹華 介紹加入,對於詐欺集團內成員完全不清楚,伊是依綽號「 艾德華 」之人指示提款等語(見少連偵卷三第88至93頁),核與「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少年曾○威則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為一組,由綽號『艾德華』(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SKYPE指揮2人」乙情相符,依卷存證據既未見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廖修立等人與少年曾○威有何接觸或共同搭配提領行為,即難認被告黃郁明等人於為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渠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少年曾○威,此部分即無從依前開條文加重其刑。另被告李展丞為00年00月00日生、被告甲○○為00年00月00日生、被告林秉儀為00年0月0日生,於為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時均尚未滿20歲,非屬成年人,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亦不符該條加重其刑之要件,起訴意旨均容有誤會。
㈣另被告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3條固於
106年4月19日、107年1月3日先後修正公布,並分別自
106年4月21日、107年1月5日施行,惟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定有明文。被告等人為本案犯行時,修正前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3條既未將詐欺犯罪納入,本案即不應適用上揭修正後條文,併予敘明。
㈤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如事實欄一所示部分,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廖修立、李展丞、甲○○、林秉儀雖與蔡政宏、張裕昌、黃宥琋、馮景鉦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多次提領詐騙款項之情事, 惟渠 等係與其他共同正犯基於共同對同一被害人黃霞詐騙之犯意聯絡,而分擔部分行為,應就全部詐騙行為共同負責,則其共同正犯因係共同本於一個對被害人詐騙之單一犯意,透過彼此分工,達成共同向被害人黃霞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整體評價為一個接續行為,而論以一個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另就如事實欄二所示部分,被告陳德軒自105年10月1日起擔任水房外務人員,參與轉匯詐騙款項,惟依卷內證據均無從特定被害人之身分,被告陳德軒復僅負責提領或轉匯款項之分工,實難僅憑其所稱概括提款次數或金額,據以估算實際遭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致陷於錯誤匯款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於詐欺既遂罪數之評價;酌以時下遭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如前述被害人黃霞將款項分散匯入詐騙電話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之情形,是以被告陳德軒就事實欄二所示部分,即自105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間持續轉匯贓款之犯行,堪認係在密集無明顯間斷之短時間內所為,基於罪疑唯有利於被告之原則,就前開犯行,認定為係同一被害人所接續交付之詐騙款項,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
㈥被告陳德軒就如事實欄一、二所示2次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甲○○、林秉儀等人雖另涉
犯加重詐欺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法院審理中,或業經法院判決有罪,此有上開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表、檢察官起訴書(被告黃郁明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5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提起公訴;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甲○○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31621、33926、35941號、106年度偵字第8281號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書(被告林秉儀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確定)在卷可按,被告林秉儀之辯護人並執此主張本案與前開案件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等一罪關係,而應受該案判決效力所及一情。惟查,本件被害人黃霞係於105年7月23日始接獲詐騙電話,而自該日起匯款至指定帳戶,與前揭各該案件之領款時間有異,且被害人黃霞所匯款項經層層轉匯之各該人頭帳戶均不包含前揭另案之銀聯卡,亦有詐欺贓款資金流向明細1份在卷可稽(參105年度警聲搜字第2568號偵查卷第37至40頁),堪認被告於前案中所提領之款項應為被害人黃霞以外之其他被害人所匯受騙款項,是因被害人不同,被告黃郁明等人所犯本案與渠等前揭另案侵害之法益即非同一,況且被告等均供稱:每日提領之款項或銀聯卡都是當天繳回,其他案件遭查扣之贓款、手機或犯罪工具均非本件彼等犯罪時間所提領之贓款等語(見106偵7487卷第39至42頁),足見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甲○○、林秉儀等5人所犯本案與上開經另案起訴或他院判決之詐欺取財犯行,行為均屬明確可分,犯意各別,即應予分論併罰,而不受其他案件起訴或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被告林秉儀之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容有誤會。
㈧又被告黃郁明前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莊侑龍前於103年間因賭博案件,分別經該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68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後經該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4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黃郁明、莊侑龍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㈨併案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0795號移送關於被告陳德軒併辦部分,與經本院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係同一事實(見本院卷一第204頁附移送併辦聲請書),本院自應併為審判。至移送併辦意旨雖認被告陳德軒前揭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所為犯行,另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
1項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嫌等語。然查,被告陳德軒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陳德軒,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條之規定,係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1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做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0號判決意旨參照)。若行為人僅係將其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財產上之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而無掩飾或隱匿其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追訴、處罰之犯意者,即與上述洗錢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遽論以該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30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564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檢察官起訴事實既認被告陳德軒係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分擔提領詐得款項並上繳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工作,則此舉應屬詐欺取財罪不罰之後續處分贓物行為,該提領行為自不足以使贓款來源合法化,亦難認為被告及其所屬車手集團成員,另有逃避或妨礙所犯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依上說明,自難另以洗錢之罪名相繩,併此敘明。
四、原審認被告上開犯行罪證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
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黃郁明前已加入詐欺集團而為警查獲,卻仍不知悔改,被告黃郁明等8人均年輕體健,理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騙集團,雖非擔任直接撥打電話出言詐騙被害人黃霞及不詳被害人之工作,然出面提款或轉匯款項仍屬渠等所屬詐騙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值非難,且被告10人所屬詐欺集團係以集團性分工方式,隨機向不特定人行騙,所為非唯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亦危害社會善良秩序與風氣甚鉅,嚴重傷害我國國際形象,又本件被害人黃霞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得之金額高達人民幣1897萬元,所生危害非輕,被告等人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欺集團之羽翼,量刑實不宜輕縱,否則勢將無從發揮警惕教化之效果;再衡以各該被告實際提領金額、於集團內階層及分工角色、所取得報酬數額、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被告陳德軒、李展丞、甲○○前無犯罪紀錄,素行 尚佳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黃郁明有期徒刑1年9月、被告莊侑龍有期徒刑
1年5月、被告陳浩雲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陳德軒有期徒刑1年3月及1年8月、被告廖修立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李展丞有期徒刑1年3月、被告甲○○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林秉儀有期徒刑1年2月,並就被告陳德軒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關於上開部分量刑過重所憑陳各節,原審於量刑時大致已審酌,況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原審本於被告之行為人責任,並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就其所犯各罪量處上開刑度,核既未逾越各該罪之法定刑範圍,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乃原審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重之情事,且被告等人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本件單一被害人黃霞遭詐騙之款項即高達一千餘萬元人民幣(相當於8千餘萬新臺幣),被告等8人均僅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至1年
9月不等之刑期(且本件僅被告上訴,檢察官並無提起上訴,受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限制),衡之本罪之法定刑,已屬低度量刑,被告黃郁明等8人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自非可採。
五、又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認罪自白、態度良好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45年度臺上字第1165號、51年度臺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適用本條之前提要件係被告犯罪情狀於客觀上有顯可憫恕之情形,若無此前提要件,則不能僅因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即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現今社會充斥詐欺集團詐騙民眾之犯罪事件,每每造成民眾畢生積蓄毀於一旦,政府及警政機關亦透過廣播、電視、平面媒體或舉辦相關活動等,加強宣導並查緝詐欺集團犯罪,期能杜絕此類犯罪對民眾財產造成之損害,社會輿論無不要求政府從嚴執行相關刑罰,以導正犯罪者不勞而獲之心態,被告李展丞等人均正值青壯,貪圖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欺集團,無視受害人遭受侵害之財產法益,衡其等犯罪動機及情狀均無可值憫恕之處,遑論足以引起一般人普遍之同情。被告李展丞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未予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等語,尚屬無據,難認可採。
六、另按宣告刑之擇定及是否宣告緩刑,皆屬實體法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無顯然濫權或失當,尚難任憑主觀,指摘係屬違法。又刑法第57條第9款、第10款,分別將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作為科刑審酌之考量因素,係因此項法院裁量權之行使,宜力求客觀,存有一定之準據,俾能儘量達致罰當其罪、罪當其刑之罪刑相當理想境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2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浩雲、陳德軒、李展丞、甲○○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固符緩刑之要件,惟其渠等係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觀之邇來跨境詐欺犯罪案件層出不窮,經各國媒體反覆披載,嚴重影響我國國際形象,政府對此亦大力掃蕩,被告陳德軒卻仍貪圖報酬,出面提領詐欺款項,心態可議,犯罪情節非屬輕微,本院因認其所宣告有期徒刑,仍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併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七、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由於兼具保安處分以杜再犯之性質,仍有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4所示之物,為同案被告即共犯黃宥琋
所有供與同案被告張裕昌聯繫取款事宜所用,為犯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被告林秉儀於105年7月25日另案為警逮捕時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3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為該自稱「楊老闆」之人交予被告林秉儀聯繫使用,為共犯即自稱「楊老闆」之人所有供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就被告黃郁明等人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7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德軒依另案被告
陳梓峰指示匯出詐騙款項之單據,屬因犯罪所生之物;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0至15所示現金上紙條,為另案被告陳梓峰交予被告陳德軒指示匯款帳戶所用,為被告陳德軒與共犯陳梓峰等人所有供為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是就被告陳德軒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復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
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再基於犯罪所得沒收並非刑罰,主要目的在於剝奪犯罪所得以預防犯罪,犯罪行為人自應承受可罰行為之風險,從而犯罪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關於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
同案被告趙庶翔於偵訊中供稱:渠等參與詐欺集團薪水係每月結帳,同一組人若一天有領到100萬元可分得3千元,若未領到則每人每日可領1500元等語(見105偵30582卷2-2第11頁),足見該集團車手報酬之計算,除依領得詐騙款項數額分配外,尚有按日計算之酬勞,此與一般人願鋌而走險、甘冒刑責參與詐騙集團,所圖者無非是可輕鬆獲得鉅額報酬一情無違;且被告黃郁明於警詢中供稱:伊於105年7月份所領得的報酬是8萬元等語;被告莊侑龍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伊總共領到12萬元報酬等語;被告陳浩雲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已經拿到11萬元報酬等語;被告陳德軒於警詢時供稱:伊已領取6000元報酬等語;被告甲○○迭於警詢及原審中供稱:伊加入銀聯卡提領集團迄今已獲得約20萬元報酬等語(見少連偵卷一第157頁、106訴緝176卷第94頁反面),是前開被告黃郁明、莊侑龍、陳浩雲、陳德軒、甲○○等人供稱所領取之款項,性質均屬被告黃郁明等人因加入詐欺集團所獲致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亦查無過苛條款之適用,分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甲○○雖於原審審理時另供稱:伊另有透過臺中友人去賺外快,並找同案被告莊侑龍、陳浩雲、黃郁明一起去,臺中該次只提領1次,獲得大約3、4萬元報酬等語(見106訴緝176卷第94頁),然因被告莊侑龍、黃郁明提領本件被害人黃霞遭詐騙款項之時間,均為被告甲○○加入該詐欺集團之前,且被告甲○○提領本案如附表九所示款項之地點又在新北市新莊區,其前述所稱臺中部分
3或4萬元之報酬,應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以外之獲利,而應以被告甲○○歷次供稱之20萬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至被告李展丞、廖修立均否認有取得任何報酬;被告林秉儀供稱:「楊老闆」雖有答應要按日給伊4000元報酬,但因伊於
105年7月25日即遭逮捕,至今尚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得認被告李展丞、廖修立、林秉儀有何犯罪所得,尚無從宣告沒收。
⒉關於事實欄二所示犯行被告陳德軒之犯罪所得
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0至16所示現金為另案被告陳梓峰交予被告陳德軒轉匯或轉交之詐欺款項,業據被告陳德軒供承不諱,此部分既因尚未轉匯、轉交即為警查獲,而在被告陳德軒支配管領中,性質即屬被告陳德軒之犯罪所得,且因被害人不明,無從實際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陳德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幫另案被告陳梓峰匯款部分,已領取6萬元報酬等語,是該6萬元性質亦屬被告陳德軒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復查無過苛條款之適用,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1至3、20、22、32所示衣物雖分別為
同案被告黃宥琋、被告陳德軒、廖修立、林秉儀所有於提領詐欺款項時所穿戴,惟卷內查無證據得認前開衣物係專供本案犯罪所用或專為本案所準備,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核無沒收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十一編號5、6、8、9、17至19、21、23、24、29、30所示之物,雖為如附表十一編號5、6、
8、9、17至19、21、23、24、29、30所示之被告所有或持有,惟卷內尚查無證據證明此等物品係此部分被告所有供為前開各該犯行所用,均與本案無關,亦不予宣告沒收。起訴意旨認此此部分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編│車手│取得銀聯卡、工作機│指示提款之人│繳回提領款項方式│報酬││號││方式││││├─┼───┼─────────┼──────┼─────────────┼─────┤│1│黃郁明│由北部車手集團總負│詐欺集團不詳│由車手頭洪文慶、謝俊奇彙整│8萬元││││責人林培倫交付需提│成年成員│後轉交與莊証淮││├─┼───┤領之銀聯卡與莊証淮├──────┤├─────┤│2│莊侑龍│,莊証淮再交與車手│綽號「金正恩││12萬元││││頭洪文慶、謝俊奇轉│」之成年人│││├─┼───┤交與下層取款車手││├─────┤│3│陳浩雲││││11萬元││││││││├─┼───┤││├─────┤│4│甲○○││││20萬元│││││││││││││││├─┼───┼─────────┼──────┼─────────────┼─────┤│5│林秉儀│綽號「楊老闆」之成│綽號「楊老闆│綽號「楊老闆」之成│無││││年人交付│」之成│年人││││││年人│││├─┼───┼─────────┼──────┼─────────────┼─────┤│6│陳德軒│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詐欺集團不詳│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6000元││││員交付│成年成員│││├─┼───┼─────────┼──────┼─────────────┼─────┤│7│廖修立│綽號「小賴」之成年│綽號「小賴」│交予綽號「小賴」之成年人│無││││人交付│之成年人│││├─┼───┼─────────┼──────┼─────────────┼─────┤│8│李展丞│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詐欺集團不詳│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指示│無││││員放在臺中市北屯區│成年成員│放在臺中市北屯區某公園停車│││││某公園停車場││場││└─┴───┴─────────┴──────┴─────────────┴─────┘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人民幣)┌──┬──────────┬──────┬─────┬─────────────┐│編號│被害人帳戶│時間│金額│匯入帳戶│├──┼──────────┼──────┼─────┼─────────────┤│1│建設銀行帳號│105年7月24日│4萬9990元│ 宋俊毅 所有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午1時21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2││105年7月24日│4萬9999元│ 路占輝 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下午1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105年7月24日│4萬9998元│ 張洋洋 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下午1時2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05年7月24日│4萬9997元│ 楊文斌 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下午1時2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105年7月24日│4萬9996元│ 郭永平 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下午1時27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105年7月24日│4萬9995元│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下午1時28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05年7月24日│4萬9994元│路占輝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下午1時29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105年7月24日│4萬9993元│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下午1時31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105年7月24日│4萬9992元│張洋洋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下午1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105年7月24日│3萬0001元│宋俊毅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下午1時3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05年8月2日│5萬元│ 張明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5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2││105年8月11日│5萬元│ 蒙召 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上午8時53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105年8月11日│5萬元│ 樊平戰 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上午8時5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105年8月11日│5萬元│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上午8時59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105年8月11日│5萬元│ 類淑強 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上午9時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6││105年8月11日│5萬元│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上午9時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7││105年8月11日│3400元│樊平戰所有工商銀行帳號││││上午9時7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8│北京銀行帳號│105年7月24日│20萬元│ 姜波 所有北京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上午11時56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19││105年7月24日│20萬元│ 邱子均 所有北京銀行帳號││││中午12時2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105年7月24日│20萬元│ 王茂軍 所有北京銀行帳號││││中午12時7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105年7月24日│19萬9998元│姜波所有北京銀行帳號││││中午12時18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2││105年7月24日│19萬9995元│ 謝安妮 所有北京銀行帳號││││中午12時24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3││105年7月25日│11萬6000元│ 王志鑾 所有北京銀行帳號││││下午1時37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4││105年7月25日│10萬1000元│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下午2時53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5││105年7月25日│2萬3200元│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某時許││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6││105年7月29日│20萬元│王志鑾所有北京銀行帳號││││中午12時8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7││105年7月29日│19萬2500元│ 張卉 所有北京銀行帳號││││中午12時12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8││105年7月29日│15萬元│ 陳正武 所有銀行帳號││││中午12時16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9│中國銀行帳號│105年7月24日│20萬元│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下午3時5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30││105年7月24日│15萬元│ 謝歡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3時51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1││105年7月24日│15萬元│ 唐浩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3時52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2││105年7月24日│7萬6000元│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4時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3││105年8月2日│10萬元│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4││105年8月2日│10萬元│ 楊進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3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5││105年8月2日│10萬元│ 李江濤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3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6││105年8月2日│10萬元│ 楊中友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3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7││105年8月2日│10萬元│唐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37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8││105年8月2日│7萬7600元│張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4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9││105年8月15日│5萬元│ 張洪陽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上午9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0││105年8月15日│5萬元│ 秦開開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上午9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105年8月15日│5萬元│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上午9時39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2││105年8月15日│5萬元│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上午9時4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3││105年8月15日│4200元│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上午9時47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4││105年8月19日│10萬元│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4時13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5││105年8月19日│10萬元│南文凱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4時1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6││105年8月19日│10萬元│ 張臣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4時1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7││105年8月19日│10萬元│ 賈高峰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4時1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8││105年8月19日│10萬元│ 田立川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4時17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0││105年8月19日│10萬元│ 付玉翠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4時18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1││105年8月19日│5萬元│付玉翠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4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2││105年8月19日│5萬元│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4時2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3││105年8月19日│5萬元│張臣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4時2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4││105年8月20日│10萬元│張洪陽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5││105年8月20日│10萬元│ 曹蒙蒙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6││105年8月20日│10萬元│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105年8月20日│10萬元│秦開開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8││105年8月20日│10萬元│ 崔秋芝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7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9││105年8月22日│30萬元│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1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0││105年8月22日│30萬元│ 王麗珍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1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1││105年8月22日│30萬元│ 姚春蘭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18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2││105年8月22日│30萬元│ 陳行道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18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3││105年8月22日│20萬元│ 莫康文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2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4││105年8月22日│20萬元│ 黃雅琴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21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5││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夏蘭英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22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6││105年8月22日│30萬元│ 夏彩玲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7││105年8月22日│30萬元│ 楊敏海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2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8││105年8月22日│30萬元│ 樊林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2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9││105年8月22日│20萬元│ 劉瑩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2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0││105年8月22日│20萬元│王麗珍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28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05年8月22日│20萬元│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2││105年8月22日│20萬元│姚春蘭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3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3││105年8月22日│20萬元│陳行道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4││105年8月22日│20萬元│夏彩玲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39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5││105年8月22日│20萬元│劉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41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6││105年8月22日│10萬元│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1時4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7││105年8月25日│30萬元│ 劉鴻境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8││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駱天明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13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9││105年8月25日│30萬元│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1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0││105年8月25日│30萬元│ 馬盟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18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1││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陳旭明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21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2││105年8月25日│30萬元│ 李建鋒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3││105年8月25日│30萬元│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2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4││105年8月25日│20萬元│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2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5││105年8月25日│30萬元│ 羅孝剛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28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6││105年8月25日│30萬元│馬盟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7││105年8月25日│30萬元│劉瑩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8││105年8月25日│20萬元│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3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9││105年8月25日│20萬元│ 班小英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3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0││105年8月25日│20萬元│ 毛雲飛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4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1││105年8月25日│30萬元│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41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2││105年8月25日│10萬元│羅孝剛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42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3││105年8月25日│30萬元│ 趙秀蘭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4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4││105年8月25日│20萬元│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4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5││105年8月25日│10萬元│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49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6││105年8月25日│20萬元│馬盟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52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7││105年8月25日│20萬元│ 陳紅亮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下午6時5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8││105年8月25日│4萬9999元│ 王偉 所有廣發銀行帳號││││下午7時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9││105年8月25日│4萬9912元│ 房素軍 所有農業銀行帳號││││下午7時8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105年8月25日│4萬9911元│ 徐雅 所有浦發銀行帳號││││下午7時11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1││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李兆慶 所有招商銀行帳號││││下午7時12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孟迪 所有浦發銀行帳號││││下午7時16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3││105年8月25日│4萬9913元│王偉所有廣發銀行帳號││││下午7時25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房素軍所有農業銀行帳號││││下午7時26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105年8月25日│4萬9999元│李兆慶所有招商銀行帳號││││下午7時27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105年8月25日│4萬9900元│ 張宇 所有浦發銀行帳號││││下午7時29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105年8月25日│4萬9811元│徐雅所有浦發銀行帳號││││下午7時30分││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105年8月26日│40萬元│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105年8月26日│40萬元│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105年8月26日│40萬元│劉鴻境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105年8月26日│40萬元│李江濤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105年8月26日│30萬元│ 豆朝陽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105年8月26日│30萬元│ 周阿莉 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4││105年8月26日│30萬元│周阿莉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5││105年8月26日│30萬元│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6││105年8月26日│30萬元│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7││105年8月26日│40萬元│崔秋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8││105年8月26日│20萬元│羅孝剛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1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9││105年8月26日│20萬元│駱天明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20││105年8月26日│20萬元│崔秋芝所有中國銀行帳號││││凌晨1時34分││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1897萬2993元(起訴書誤載1894萬元)│└────────────────────────────────────────┘附表三:黃郁明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時間│地點│銀聯卡號│金額│ATM監視器翻拍畫面││號││││││├─┼────────┼─────────┼──────────┼─────┼─────────┤│1│105年7月24日中午│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無│││12時18分32秒至12│道7段219號全家便商├──────────┼─────┤│││時33分13秒許│店新莊天成店│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2│105年7月24日下午│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105年度偵字第30582│││4時3分1秒至4時5│路70號「萬年百貨大├──────────┼─────┤號偵查卷二第20頁反│││分17秒許│樓」│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面│├─┴────────┴─────────┴──────────┴─────┴─────────┤│合計22萬8000元│└───────────────────────────────────────────────┘附表四:莊侑龍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時間│地點│銀聯卡號│金額│ATM監視器翻拍畫面││號││││││├─┼────────┼─────────┼──────────┼─────┼─────────┤│1│105年7月24日下午│新北市○○區○○街│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105年度偵字第30582│││4時7分22秒至4時7│20號「全家便利商店│││號偵查卷二第43頁│││分54秒許│中和平興店」││││├─┴────────┴─────────┴──────────┴─────┴─────────┤│合計3萬8000元(原判決誤計為7萬6││千元)│└───────────────────────────────────────────────┘附表五:陳浩雲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時間│地點│銀聯卡號│金額│ATM監視器翻拍畫面││號││││││├─┼────────┼─────────┼──────────┼─────┼─────────┤│1│105年7月24日中午│新北市○○區○○街│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105年度偵字第30582│││12時22分22秒至下│56號「全家便利商店├──────────┼─────┤號偵查卷二第30頁反│││午1時39分26秒許│中和和平店」│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面││││├──────────┼─────┤│││││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2│105年7月24日下午│新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同上偵查卷第31頁│││4時5分25秒至4時6│1段81號「統一便利││││││分12秒許│商店捷興店」││││├─┼────────┼─────────┼──────────┼─────┤││3│105年8月11日上午│新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9時0分9秒至9時3│40號42號「統一便利├──────────┼─────┤│││分37秒許│商店思源店」│0000000000000000000│3萬7000元││├─┼────────┼─────────┼──────────┼─────┼─────────┤│4│105年8月11日上午│新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3萬7000元│同上偵查卷第31頁反│││9時8分28秒許至9│390號統一便利商店│││面│││時9分32秒許│福港店││││├─┴────────┴─────────┴──────────┴─────┴─────────┤│合計26萬4,000元│└───────────────────────────────────────────────┘附表六:陳德軒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時間│地點│銀聯卡號│金額│ATM監視器翻拍畫面││號││││││├─┼────────┼─────────┼──────────┼─────┼─────────┤│1│105年8月25日下午│彰化縣員林市○○路│0000000000000000│4萬6000元│105年度偵字第30582│││6時33分9秒至至6│2段30號之2「國泰世├──────────┼─────┤號偵查卷一第154頁│││時56分48秒許│華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00│4萬6000元│反面至155頁││││├──────────┼─────┤│││││0000000000000000│4萬6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4萬6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4萬元││├─┼────────┼─────────┼──────────┼─────┼─────────┤│2│105年8月25日下午│彰化縣員林市○○路│0000000000000000000│4萬6000元│同上偵查卷第155頁│││6時53分56秒至6時│1段785號「聯邦商業││││││55分7秒許│銀行員林分行」││││├─┴────────┴─────────┴──────────┴─────┴─────────┤│合計27萬元│└───────────────────────────────────────────────┘附表七:廖修立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時間│地點│銀聯卡號│金額│ATM監視器翻拍畫面││號││││││├─┼────────┼─────────┼──────────┼─────┼─────────┤│1│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105年度偵字第30582│││12時31分18秒至12│299號「秀泰廣場」│││號偵查卷一第227頁│││時32分45秒許│││││├─┼────────┼─────────┼──────────┼─────┼─────────┤│2│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區○○路1│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同上偵查卷第227頁│││1時20分51秒至1時│號1樓「統一便利商│││反面│││22分39秒許│店彌陀店」││││├─┼────────┼─────────┼──────────┼─────┼─────────┤│3│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同上偵查卷第227頁│││1時36分21秒至1時│392號「全家便利商││││││43分22秒許│店嘉義漢口」店││││├─┼────────┼─────────┼──────────┼─────┼─────────┤│4│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4萬元│同上偵查卷第227頁│││1時49分24秒至1時│422號「統一便利商│││反面│││50分15秒許│店資砡店」│││││├────────┼─────────┤├─────┤│││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區○○路││7000元││││1時54分21秒許│203號「統一便利商│││││││店新港坪店」││││├─┼────────┼─────────┼──────────┼─────┼─────────┤│5│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4萬元│同上偵查卷第226頁│││2時6分6秒至2時7│312號「衛生福利部│││反面│││分2秒許│嘉義醫院」│││││├────────┼─────────┤├─────┼─────────┤││105年7月29日下午│嘉義市○區○○路73││7000元│無│││2時13分5秒許│號「統一便利商店嘉│││││││德店」││││├─┴────────┴─────────┴──────────┴─────┴─────────┤│合計23萬5000元│└───────────────────────────────────────────────┘附表八:李展丞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時間│地點│銀聯卡號│金額│ATM監視器翻拍畫面││號││││││├─┼────────┼─────────┼──────────┼─────┼─────────┤│1│105年8月25日下午│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106年度偵字第3802│││6時41分15秒至6時│400號「全家便利商├──────────┼─────┤號偵查卷第17頁反面│││46分29秒許│店臺中和順店」│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至18頁││││├──────────┼─────┤│││││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2│105年8月20日下午│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4萬元│同上偵查卷第17頁反│││6時49分47秒至6時│559號「臺新國際商││(原判決誤│面│││50分29秒許│業銀行民權分行」││繕為2萬元│││││││,此部分之│││││││更正尚不影│││││││響判決本旨│││││││)││││││││││││││││││││││││││││││├─┼────────┼─────────┼──────────┼─────┼─────────┤│3│105年8月25日下午│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同上偵查卷第19頁│││6時59分29秒至7時│1段212號「統一便利├──────────┼─────┤│││3分26秒許│商店水景店」│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4│105年8月25日晚間│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同上偵查卷第18頁及│││7時11分23秒至7時│1段196之1號「全家├──────────┼─────┤反面│││16分31秒許│便利商店臺中水景店│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5│105年8月25日下午│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同上偵查卷第20頁│││7時24分4秒至7時│1段146之39號「統一├──────────┼─────┤│││32分44秒許│便利商店昌和店」│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6│105年8月25日下午│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同上偵查卷第19頁反│││7時41分27秒至7時│786號1樓「統一便利├──────────┼─────┤面│││40分34秒許│商店博吉店」│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7│105年8月25日晚間│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同上偵查卷第18頁反│││7時50分49秒至7時│886號「全家便利商├──────────┼─────┤面至19頁│││58分52秒許│店臺中東光店」│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4萬7000元││├─┴────────┴─────────┴──────────┴─────┴─────────┤│合計74萬5000元│└───────────────────────────────────────────────┘附表九:甲○○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時間│地點│銀聯卡號│金額│ATM監視器翻拍畫面││號││││││├─┼────────┼─────────┼──────────┼─────┼─────────┤│1│105年8月11日上午│新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106年度少連偵字第│││9時0分9秒許至9時│40、42號「統一便利├──────────┼─────┤53號偵查卷一第160│││3分37秒許│商店思源店」│0000000000000000000│3萬7000元│至161頁│├─┴────────┴─────────┴──────────┴─────┴─────────┤│合計7萬5000元│└───────────────────────────────────────────────┘附表十:林秉儀領款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時間│地點│銀聯卡號│金額│ATM監視器翻拍畫面││號││││││├─┼────────┼─────────┼──────────┼─────┼─────────┤│1│105年7月24日中午│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大│0000000000000000000│1萬9000元│105年度偵字第30582│││12時22分58秒許│道7段219號「全家便│││號偵查卷一第194頁││││商店新莊天成店」││││├─┼────────┼─────────┼──────────┼─────┼─────────┤│2│105年7月24日下午│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同上偵查卷第194頁│││1時41分44秒許至1│路50巷3、5號」統一├──────────┼─────┤│││時47分25秒許│便利商店昆寧店」│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3│105年7月24日下午│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0000000000000000000│3萬8000元│同上偵查卷第193頁│││4時6分14秒許至4│路70號「萬年商業大│││反面│││時6分49秒許│樓」││││├─┴────────┴─────────┴──────────┴─────┴─────────┤│合計17萬1000元│└───────────────────────────────────────────────┘附表十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扣案時間│扣案物│所有人││號├────────┤│持有人│││扣案地點│││├─┼────────┼─────────────────────────────┼───┤│1│105年11月30日上│衣服1件│黃宥琋│├─┤午9時5分許├─────────────────────────────┤││2││短褲1件││├─┼────────┼─────────────────────────────┤││3│臺中市大里區新興│帽子1頂││├─┤路108之3號├─────────────────────────────┤││4││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不詳門號SIM卡1張)││├─┼────────┼─────────────────────────────┼───┤│5│105年11月30日上│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馮景鉦│││午11時30分許││││├────────┤││││臺南市東山區 大容 │││││里大庄39號之2│││├─┼────────┼─────────────────────────────┼───┤│6│105年11月30日上│電話卡4張│陳德軒│├─┤午11時許├─────────────────────────────┤││7├────────┤存款單3張││├─┤彰化縣花壇鄉金墩├─────────────────────────────┤││8│街181巷7號│記帳單1張││├─┤├─────────────────────────────┤││9││金項鍊1條││├─┤├─────────────────────────────┤││10││現金1萬元(含寫有「彰化銀行 陳湘筑 0000-0000-0000-00」紙條)││├─┤├─────────────────────────────┤││11││現金8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 林明威 0000-0000-0000」紙條)││├─┤├─────────────────────────────┤││12││現金7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 蘇子豪 0000-0000-0000」紙條)││├─┤├─────────────────────────────┤││13││現金14萬元(含寫有「台新陳芊蓁0000-0000-0000-00」紙條)││├─┤├─────────────────────────────┤││14││現金23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 周建宏 0000-0000-0000」紙條)││├─┤├─────────────────────────────┤││15││現金30萬元(含寫有「中國信託 陳均佩 0000-0000-0000」紙條)││├─┤├─────────────────────────────┤││16││現金24萬5800元││├─┤├─────────────────────────────┤││17││現金1500元││├─┤├─────────────────────────────┤││18││現金6萬7000元││├─┤├─────────────────────────────┤││19││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20││POLO衫1件││├─┤├─────────────────────────────┤││2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變價】││├─┼────────┼─────────────────────────────┼───┤│22│105年11月30日晚│短袖黃上衣1件│廖修立│├─┤間9時50分許├─────────────────────────────┤││23├────────┤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雲林縣斗南鎮新生│││││三路519巷11號1樓│││├─┼────────┼─────────────────────────────┼───┤│24│106年1月10日晚間│港幣4萬5000元│蔡政宏│├─┤11時30分許├─────────────────────────────┤││25├────────┤ASUS筆記型電腦1臺(含背包袋1個、滑鼠1個)││├─┤臺北市○○街○段├─────────────────────────────┤││26│69號2樓│太陽城集團貴賓會匯款收據4張││├─┤├─────────────────────────────┤││27││iPhone銀色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H號網卡1張)││├─┤├─────────────────────────────┤││28││iPhone金色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H號網卡1張)││├─┼────────┼─────────────────────────────┼───┤│29│106年1月24日晚間│iPhone7黑色行動電話1支│李展丞│││11時30分許│││├─┼────────┼─────────────────────────────┤││30│彰化縣福興鄉福三│iPhone6S玫瑰金色行動電話1支││││路3段498號│││├─┼────────┼─────────────────────────────┼───┤│31│106年1月11日│自動繳交犯罪所得3萬5000元│黃宥琋│├─┼────────┼─────────────────────────────┼───┤│32│105年11月30日上│黑色上衣1件│林秉儀│││午9時30分許││││├────────┤││││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285巷21弄1號8│││││樓加蓋│││├─┼────────┼─────────────────────────────┤││33│105年7月25日下午│行動電話壹支(含所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沒收。││││1時30分許││││├────────┤││││新竹市東區建中一│││││路2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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