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號
原告 林旭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玉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