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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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羿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羿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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