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34號原告 張志銘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惠王美慧王英春江王美英王永權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71,4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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