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 王丁財 代理人 陳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5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5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敏翔股份有限公司│85-NB-000069~85-NB-000075│7│70│├──┼────────┼─────────────┼──┼───┤│0002│敏翔股份有限公司│85-NA-000006~85-NA-000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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