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19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金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1年度易緝字第18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金石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謂:希望與告訴人和解,為此聲請具保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6月7日執行羈押。因該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1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本院綜合本件全部卷證資料判斷,認為至本件裁定前為止,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爰依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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