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147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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