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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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依其訴之聲明所載,兼有財產權訴訟及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元(計算式詳如附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件: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二、第二項聲明,請求在報紙上刊登道歉聲明,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認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