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25號原告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