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8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性道
被   告  許嘉元 (原名 許良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貳
佰零參元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