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6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盧沁媛
廖瑞安
被 告 翁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以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審理,指定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