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66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廖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廖金玲於92年06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另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23,28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6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金玲│暨自起息日9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63420││年12月10日起│││││元│││││├──┼───┼─────┼──────┼──────┼───────┤│002│新臺幣│廖金玲│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88│││259866││月12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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