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30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7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仁傑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所提再審之訴陳報狀,其意乃係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7號確定判決重新聲請再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惟其雖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程序容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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