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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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2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0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聚眾賭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犯上開賭博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7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經被告供承於卷,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現金│新臺幣300元│因犯罪所得│├──┼───────┼────────┼───────┤│2│麻將│1副(136個)│供犯罪所用│├──┼───────┼────────┼───────┤│3│骰子│3顆│供犯罪所用│├──┼───────┼────────┼───────┤│4│搬風球│1顆│供犯罪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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