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莊明達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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