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3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四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生前籍設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縣○里鄉○里村○○路○○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錦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