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0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長兄之戶籍謄本,如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出者,應釋明原由。
二、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即兄弟姐妹,被他人收養者除外),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