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97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啟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是否正確(債務人羅啟文為健身課程契約之連帶保證人非訂購人)。
㈡確認【羅「啟」文】之姓名是否正確,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