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 楊棟城 視同上訴人 羅肇宗 被上訴人 楊如美
楊如春 楊蕙鎂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3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價值,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萬884元(計算式:2,401,583.
8+2,445,400+1,825,000+1,875,800+66,300+636,800=9,250,883.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0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附表一┌────────────────────────────────────┐│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苗栗縣公館鄉)│面積(平方公尺)│價值(公告現值×面積)│├──┼────────────┼────────┼───────────┤│1│館明段579地號│42.35│56,708×42.35=│││││2,401,583.8│├──┼────────────┼────────┼───────────┤│2│館陽段629地號│122.27│20,000×122.27=│││││2,445,400│├──┼────────────┼────────┼───────────┤│3│館陽段630地號│91.25│20,000×91.25=│││││1,825,000│├──┼────────────┼────────┼───────────┤│4│館陽段631地號│93.79│20,000×93.79=│││││1,875,800│└──┴────────────┴────────┴───────────┘附表二┌──────────────────────────────────────┐│建物標示(苗栗縣公館鄉)│├──┬────┬──────┬──────┬──────────┬─────┤│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價值(課稅│││││├────┬─────┤現值)││││││總面積│附屬建物││├──┼────┼──────┼──────┼────┼─────┼─────┤│1│館明段│館明段579地│大同路139號│128.52││6萬6,300元│││292建號│號│││││├──┼────┼──────┼──────┼────┼─────┼─────┤│2│館陽段│館陽段629、│華東街26號│304.64│陽台23.57│63萬6,800│││244建號│630地號│││、平台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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