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2號債權人 湯月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智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查報本件債權人是否經遺產分割予債權人湯月英,並提出釋明資料;若否,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共同行使權利。(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它權利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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