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 蔡昆男 代理人 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關於「股票附表」記載,應更正為「股票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慧婷┌──────────────────────────────────────────────────┐│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四0七八九-一│股票│5│5000│││01││~九四-ND-四0七九三-0│││││├─┼───────────────┼──────────────┼────┼───┼────┼───┤│00│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二四九七-九│股票│1│281│││02│││││││└─┴───────────────┴──────────────┴────┴───┴────┴───┘┌──────────────────────────────────────────────────┐│股票附表二:│├─┬───────────────┬──────────────┬────┬───┬────┬───┤│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四0七八九-一│股票│1│1000││├─┼───────────────┼──────────────┼────┼───┼────┼───┤│02│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四0七九0-五│股票│1│1000││├─┼───────────────┼──────────────┼────┼───┼────┼───┤│03│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四0七九一-三│股票│1│1000││├─┼───────────────┼──────────────┼────┼───┼────┼───┤│04│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四0七九二-一│股票│1│1000││├─┼───────────────┼──────────────┼────┼───┼────┼───┤│05│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四0七九三-0│股票│1│1000││├─┼───────────────┼──────────────┼────┼───┼────┼───┤│06│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X-二四九七-九│股票│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