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建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建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