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5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9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5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林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月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不得滾入原本重複計息,請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應僅以本金計息)。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